男子童某在女儿生日宴上饮酒后与妻子发生口角,愤而离家,随后用身体撞击18层电梯门导致坠入电梯井身亡。事后,童某的妻子杨某及家属向小区物业和电梯管理单位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5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定小区物业公司未及时更新老旧电梯存在一定过错,而电梯管理单位已尽到维护保养义务无过错,最终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家属损失14万余元。杨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书显示,事发于2025年3月30日晚间,童某邀请好友到家中为女儿庆生。当晚22时许,童某从其居住的18层电梯层门内坠落至电梯井底部电梯吊箱顶部,朋友及妻子立即拨打物业、119和120急救电话。童某被救出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死亡原因为高空坠落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抢救期间医疗费用共计147元。
涉事电梯内部监控显示,事发当晚22时05分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一名女性从14层进入后电梯正常关闭下行。22时06分12秒,电梯运行至12层时突然停止,随后轿厢有明显被撞击震晃的情况。童某朋友赵某在派出所陈述,听到响声后外出查看,发现童某用身体撞了一下电梯门,随后就从电梯口掉了下去。
一审法院认定事故原因为人为破坏涉事电梯18层左侧层门,导致电梯在12层左右门锁断开停止运行。涉事电梯经特种设备检测部门年检合格并发放使用标志,电梯公司定期维护保养,因此童某坠落并非电梯故障或维保不当引起。但小区物业公司未在电梯层门外张贴禁止倚靠等安全提示标志,未尽安全管理义务,且物业公司承认电梯安装年限已久存在老化问题,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判决赔偿149820.9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童某饮酒后失控撞击电梯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物业公司作为共同区域及特种设备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日常维护、隐患排查及合理防范义务,虽然维保记录完整,但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张贴必要禁止标识,管理瑕疵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一审法院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及实际情况,判定物业公司承担10%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及公平原则,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